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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8-10-11点击数:

 

 

 

广

 

 

广大〔2017〕301号

 


 

 

 

广州大学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创新强校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广州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三十七次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广州大学

2017年11月29日

 

广州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办学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粤教高〔2016〕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高〔2016〕7号)和《中共广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大党〔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学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资助的六大类项目:体制机制改革类,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类,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类,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类和推进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组织管理、申报遴选、实施验收和评价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行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广州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主任、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直接领导和协调创新强校工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主管部门部署的“创新强校工程”相关工作;

(二)编制学校项目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年度资金安排;

(三)协调、督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申报遴选、实施管理、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遴选、组织实施、过程管理、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具体管理工作均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特性确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参见表1。

1  项目类别与归口管理部门设置

序号

项目类别

重点载体

归口管理部门

1

体制机制改革类

协同机制创新改革研究与实践、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科研体制机制改革、资源配置机制改革、各类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等。

相关职能部处及单位

2

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类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引育、国家特支计划、广东省高校重点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强师工程”、国家教学名师、广东省教学名师、广东省教学团队等。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

3

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类

广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协同育人平台培育、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建设计划、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就业创业教师培训计划、就业创业精品课程计划等。

教务处、研究生处、创新创业学院

4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类

南粤重点学科提升计划、高校重点平台建设跃升计划、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广东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等。

科研处、发展规划处

5

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类

高校重大科研成果培育计划、产学研重点合作项目、智库建设、校企合作研发机构(中心)、工业(行业)研究院等。

科研处

6

推进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类

 

引进世界知名大学来粤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或项目、省级政府留学生奖学金、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国际暨港澳台科研合作创新平台等。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科研处

第六条  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通知后,应及时将文件和拟安排计划书面材料报送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接收材料后,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划、年度项目统筹计划、年度资金总量和部门拟安排计划,对申报项目的类型、数量、资助标准等要素制定该类项目年度计划,经学校同意后,发归口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第七条  年度资金预算和决算管理。资金按照“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发展规划处统筹安排,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承担;自觉接受省、市财政和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预算与决算管理的工作中,项目负责人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如实编报预算和决算;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预算和决算编报进行监督与指导,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预算和决算编报事项承担审批与监督责任;

(三)发展规划处是项目经费的统筹和协调部门,负责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年度统筹计划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资金预算方案

(四)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指导与审核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审批与监督责任;

(五)审计处、财务处共同承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的抽查和检查责任;

(六)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检查与审计。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项目监管部门负责人、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

   

第三章   设置、申报与遴选

第十一条  项目设置。项目分为上级主管部门竞争性项目和校内自主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竞争性项目是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据“统筹指导、集中申报、统一遴选、好中选优”的原则,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组织遴选,推荐参与各级别竞争和建设的项目。校内自主建设项目是指由学校按照“自主、特色、优势”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覆盖面广、代表性强、预期效益好的特色项目,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培育后,报省教育厅,纳入建设项目库。

项目的遴选与培育应按照“十三五”期间创新强校工程分类考核指标、各级项目的建设标准、实施特性和相关要求进行,力争通过培育建设达到相关级别项目要求和预期成效。由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在组织申报过程中明文要求“立项项目经费由学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在原则上予以资助。如所立项项目已获立项单位的经费资助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同一年度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遴选机制。由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创新强校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进行统筹指导,明确当年经费投入方向、项目设置级别、不同级别项目数量和单项资助经费等事项;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组织具体项目申报,经个人(单位)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指导委员会通过、公示、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等程序择优立项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遴选。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基础、建设目标与任务的合理性、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设置与学校发展规划的一致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程度、资源配置优化程度、申报项目经费的合理性、措施保障力度、预期成果、对实现创新强校考核绩效评价指标的贡献度和潜在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评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项目遴选原则和发展规划处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各类型项目的遴选工作。

遴选工作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遴选结果报发展规划处,并将遴选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实施验收

第十四条  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的签订。《任务书》可以使用上级主管部门随申报通知一并下达的特定版本,也可以使用由发展规划处编制的统一版本。获项目资助的单位或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学校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任务目标、分年度绩效目标、分年度经费预算等内容。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获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收齐《任务书》并在收齐后3个工作日内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中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原则上于资助期满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交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经费审计报告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者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项目管理遵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项目成效的综合考核与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者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验收工作原则上须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验收。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推进“创新强校工程”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与部门班子年度工作考核挂钩。考核时间原则上设在每年9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高〔2016〕7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大学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